一个自由主义者,为什么要替“魔鬼”辩护
在“我书架上的神明”这个栏目中,我会不定期和你聊聊那些曾经影响过我的书。我不会系统地解读这些书,而是会以清单体的方式谈谈它们对我的启发。
今天这一期我想和你聊聊霍布斯和他的《利维坦》,亚里士多德(点击查看上期)开始从现实主义的视角思考政治,霍布斯把这条路走到了极端。
1、很多思想史的书都是从批判的视角出发来讨论霍布斯的,说他的理论是近代政治思想的奠基,但也为专制提供了很多辩护。“为专制的辩护”也是我最初读那些书时获得的印象。但是等到后来真的自己去啃霍布斯之后,才意识到霍布斯的深刻和伟大之处。
2、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特征,就是他会把问题给推到极致化,首先不谈什么理想,而是直接给还原到最底层的生存逻辑。你违背什么都可以,但违背不了生存逻辑,否则就死了,所以这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底线思维。古典政治哲学的讨论,大多都是先从“什么才是一个理想的秩序”出发来开启讨论,以这个理想秩序为标准,来判断一个具体的政治体是良善的还是败坏的。但霍布斯不接受这种套路,在他看来,一个理想哪怕被描绘得再美好,如果它遇到坏人,根本就没办法落地,这理想也就作废了。所以,从理想出发,这个思路根本就不可行。
3、在霍布斯看来,权利之类的话题不能抽象讨论,必须要被落实为一系列的法律形态,而法律要有意义就必须是可以被执行的,如果法律不能够被执行,那就等同于没有。而如果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正义或不正义,这是一个无法被正义与否来判断的状态。此时可以有各种残酷,但没有正义和不正义,这是两个领域的事。残酷本身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正义是一个价值判断。你可以说斑鬣狗吃角马的吃法非常之残酷,但是你没有办法指责一个斑鬣狗,说它是不正义的。所以霍布斯说,在自然状态里面就根本没有可被执行的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对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没有不正义和正义,那是一个“非正义”的状态,而不是“不正义”的状态。
图 | 斑鬣狗与角马搏斗
4、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彼此天然地没有信任,这种情况之下,先下手为强是一个最合理的选择,所以它是一个“人对人是狼”的状态。自然状态里,人们彼此间未必是充满仇恨,而首先是充满恐惧。恐惧,这是霍布斯理论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动力机制。在洛克的理论中,自然状态里人和人之间还是有和平共处的可能性的,也就是说他预设了先于政府的社会存在,这种理论要落为实践,以现实当中的大社会小政府为前提。而在霍布斯这,甚至都谈不到大政府小社会,他是假设根本就没有社会。我们把它还原到一个具体的历史情景里边,如果是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地方,政府一旦崩溃,社会是很难自我组织起来的,社会陷入全面的无序,没有人能相互信任,此时人与人之间就会充满恐惧,就是霍布斯式自然状态。
5、在霍布斯式自然状态中,人人怀有对暴死的恐惧,这时驱动人行动的主要是情感和本能,理性在这时候没有用武之地。情感和本能会给你设定一个目标,就是我怎么才能够安全地活下去;有了目标,理性就可以发挥作用了。霍布斯依凭理性推导出了20多条自然法,但这些和在他之前的自然法有很大区别。前霍布斯时代的自然法,是一些基于理性推导出来的超越于所有人之上的普遍法则,人之所以应当遵从这些法则是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而霍布斯完全从基本的生存原则出发,重新推导出来20多条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遵从这些法则是因为人想要活下去。在这20多条中,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前3条。
6、其中第一条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之下人和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并不是说人们天天在那打,你真打起来你就来不及害怕了。所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一旦已经被贼偷走了,你也就放心了;东西没丢,但你知道贼在惦记你,这时你才是天天都睡不着觉。所以自然状态里面最可怕的不是打起来那一刻,而是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打起来,结果你就时刻都睡不着觉,这是一种最让人恐惧的状态。因此第一自然法就是说,能获得和平就应当力求和平,这样你才能够确保自己能睡得着觉。但是同样地,回到基本的生存逻辑,一旦和平不可得,你照样有充分的权力去动用武力来保护你自己。
7、从第一自然法直接引申出了第二自然法,即“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两方之间可以订立一个约,我可以放弃使用暴力,但前提是你也放弃,如果你不放弃,我绝不放弃,但只要你也肯放弃,那么我当然也可以放弃。
8、随着第二自然法的提出,第三自然法也出来了:“所订信约必须履行。”如果一个约订完之后不履行,那就等于没有约。总结一下就是,第一自然法是找出了基本的生存条件,第二自然法是说,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需要有个约。第三自然法是说,约订完之后说话得算数,如果说话不算数,订了约也等于没有约。
9、然后问题来了,为了确保说话必须算数,该怎么办?如果对方说话就是不算数,你只能靠自己的能力去强制他的话,此时就等于你们仍然在自然状态,因为你是靠power来解决问题的,仍然不是靠规则解决问题的,也就等于没有约,约的基本特征就是靠规则解决问题。而约怎么才能履行呢?唯一的办法是有一个第三方公共强制力,他来确保约一定会获得履行,谁不履约这个第三方就来收拾谁。谁能够为约在背后做一个终极担保,谁就是主权者。但是主权者跟被他统治的这些人之间不是约的关系,主权者可以随意违约,被统治者没办法,而被统治者一旦违约就会被主权者弄死。这是霍布斯最被人诟病的地方,很多人说你这不就是在为专制辩护吗?凭什么主权者可以任意操生杀大权,下面的人还没有资格来反抗?
10、看上去霍布斯像是为专制辩护,但实际上霍布斯的逻辑极其严密。他说,下面的人彼此之间订立的约是contract,它的特征是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我履约的条件是你也履约,如果你不履约我肯定不履约。但是下面的人跟主权者之间不是contract,而是covenant,covenant的原意是上帝跟犹太人之间的约,它的特征是权利和义务是单向的,我履不履约你管不着,但你必须无条件履约,你不履约我弄死你。而霍布斯说下面的人和主权者之间是个单向的权利跟义务关系,很多人会说这不就是赤裸裸的专制吗?但霍布斯反问,如果下面的人跟主权者之间不是covenant,而是contract,那问题来了,如果主权者违约,谁来执行?如果有人能执行的话,那个人才是真正的主权者。如果没人能执行的话,跟主权者之间订contract就没有用了,因为不可执行的就等于没有。
图 | 《圣经》中的约柜(Ark of Covenant)
11、如果想要契约可执行,那一定得有执行人,如果不是靠执行人,而是靠你自己来暴力反抗的话,实际上就又重新进入自然状态了。而你本来的目标就是要摆脱自然状态,所以为了能够让 contract可执行,你不得不接受和主权者的covenant的关系。因此,主权者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这是霍布斯又一个为人诟病的地方,人们说他鼓吹“王在法上”。但这种批评过于简单了,其实霍布斯说的是主权者在法上。而主权者是谁?这是不一定的,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人民。但无论如何,只要它是主权者,它就在法之上,这个必须得认账,因为如果它违法了,没人能执行,也就是说找不到超越于它之上的可执行的法,也就等于没有超越于它的法。
12、一旦主权者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就会浮现出来:可执行的法律出现了。只要可执行的法律出现了,法律所定义并保障的权利也就出现了,有了权利,就有了对权利的侵犯与救济,于是正义与不正义也就出现了。也就是说,主权者构成了一个分界点,在没有主权者的情况下,人们处在一种“非正义”的状态,这是一种无法用正义与否进行判断的状态;有了主权者,人们就进入一种“正义”的状态,这不是说马上就正义了,而是说此时的具体问题可以用正义与否这个标准进行判断了。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者就是正义的标准,但主权者是超越于具体的法律以及任何道德判断之外的。依照霍布斯的理论,主权者根本不存在违约(covenant)问题,但它有可能解体,就是如果人们不再接受它所提供的秩序,转而自力救济,则主权者便解体。
13、如果顺着这个套路,那就意味着只要主权者是存续的,它就咋做都是正义的,因为它本身就是正义的标准嘛。这个结论看似荒唐,但在霍布斯的逻辑里是成立的,因为如果人们拒绝承认主权者的正义标准,进而反抗,那就回归到自然状态了,此时又是进入到一个“非正义”的状态;待到重建“正义”的秩序,需要再有主权者,否则就根本没有可执行的法律,也就没有所谓“正义”。可是在重建的秩序里,仍然是主权者是正义的标准。
14、前面说的这条,是霍布斯理论内部的一种循环论证。循环论证本身当然是个bug,但仔细研究霍布斯之后的现代政治哲学,会发现它们都是循环论证,或显或隐而已。现代政治要建立人民主权,而人民主权就是人民要自己统治自己,也就是说人民自己给自己立法。我自己给自己立法,我还要遵守我立的法,那我还能不能改法呢?能改的话,我到底守不守这法,实际上完全是我说了算,守法也等于不守法,因为我觉得法不舒服的时候就可以改。如果不能改的话,我最初立法的资格又从哪来的呢?所以,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取决于自己人民的意志,而只要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建立的,那它怎么搞都会是正当的,没有哪种现代政治哲学能够摆脱这个逻辑。所以在古典政治哲学来看,所有现代政体都是僭主政体,因为都是自我证成的。霍布斯以一种很极端的方式让人看清了这一点。但同样都是“僭主”,为什么有的国家运转得好,有的国家运转得很糟糕呢?这个问题就不是霍布斯要回答的了,托克维尔的思考告诉我们,真正能够保障秩序的不是那一纸宪法,而是一个充分发育的社会,它才真正带来秩序的稳定性。